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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在执行实务中,经常碰到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却有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财产的情况。

对于这类情况的出现,笔者认为就存在两个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从实体法上来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审判程序中就夫妻共同债务实体责任的承担所作的,但也是执行依据既判力效力扩张的法理依据。可以推定了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从程序法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作为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之一。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在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执行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执行程序

既然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可以执行,法院就应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纵观《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九部分,专门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了规定,其中第76条至第81条的规定涉及的被执行主体都是企业法人、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并无关于个人是否可以追加。在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笔者认为,对于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风险。毕竟实体法的很多规定存在例外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该由申请执行人向案件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应该在提出追加申请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法院应当进行调查。

二、在查找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时并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财产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三、充分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权利,在作出追加裁定后,及时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若有异议,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听证。

若异议成立,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在执行实务中,存在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法转移财产,有些甚至以办理离婚的方式来逃避法院执行的情况。若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被执行的话,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有时就很难得到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笔者的一些浅见,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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