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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9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落实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加强司法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

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迟延。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造成陪审员和法官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专业知识缺乏,司法经验不足,陪审员发表意见易丧失其独立性,从而导致陪而不审乱陪乱审的现象。二是人民陪审员履职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大多数法院只满足于在选任见面座谈会上讲解一下,算是以会代训,即便以后参加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但这些短期培训无法满足陪审员系统掌握必要的知识,使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庭审技能技巧把握不准,参与案件审理时,不能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与审判员之间难以形成优势互补。三是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比较混乱。陪审员不是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只用不管理,同时陪审员又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相应政府部门没有管理职责,陪审员因属于社会兼职,其所在单位也没有管理权限,导致陪审员队伍处于相对无序管理的状态,进而履职经费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四是人民陪审员义务冲突难以平衡。当前,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有限,无法形成社会认同,因而部分陪审员所在单位对其陪审工作不予支持,极易出现陪审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相冲突。

针对以上现象,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人民陪审员教育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对陪审员开展证据采信规则、法官职责和权利、廉政制度规定等多个方面不间断的业务培训,并加强信息联络沟通,不断提高陪审履职能力。

二是加大人民陪审员管理力度。建立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分类管理机制,由法院负责业务管理,人大或司法局负责事务管理。同时,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既严格把好准入关,也建立淘汰机制,对履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陪审员,坚决取消陪审资格。

三是加大人民陪审员保障力度。保障陪审员履职经费,消除陪审员在物质保障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增加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的规定,赋予陪审员合议时发言优先权,从程序上保障陪审员履职的独立性。

四是加大人民陪审员宣传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选树陪审工作典型,增强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增进社会各界对陪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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