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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赡养协议的效力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案情张甲、张乙系同胞兄弟。三年前,父母因年迈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经济来源。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兄弟俩就其父母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张甲赡养其父,张乙赡养其母,各自对被赡养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今年初,张父去世,张甲独自承担了丧葬费用。后不久,张母因丈夫去世受到打击而卧病在床,医疗费用剧增。张乙本身家庭经济就较为困难又因承担母亲的赡养费用,生活日益窘迫。故张乙要求张甲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张甲却以“有协议”为由,拒绝张乙的要求。

【评析】所谓赡养协议是指依法负有赡养义务人之间为了赡养老人而签订的具体划分赡养义务的协议。

首先,赡养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人之间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和生活实际情况,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赡养责任,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各赡养人具有约束力。

但是,赡养协议并不免除特定条件下赡养人对另一方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一、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赡养协议并非民商事活动中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协议本质上是赡养人之间对赡养义务履行方式进行的约定,赡养人对协议中的非赡养方的赡养义务自始至终存在。二、在一方父或母因生病或其他意外消费突然剧增、一方赡养人生活状况发生突变等赡养协议履行的客观条件不存在时,应重新确定赡养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一方赡养人要求另一方分担赡养义务时,法官可以视为申请对原赡养协议的变更,审理中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赡养人生活。三、在重新确定赡养义务时,应根据各赡养人的赡养能力、方便照顾老人、各赡养人已履行赡养义务的多寡等多方面因素,兼顾公平性原则予以适当变更。

本案中,鉴于张甲对其父生养死葬的义务已单独履行完毕,在确定兄弟俩对其母的赡养义务时,从公平性出发,可适当减少其承担赡养费用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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